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家属重金悬赏急寻目击证人
2018年12月31日,跨年夜,当大家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时,我与丈夫却阴阳两隔。
当天晚上23时许,我丈夫在肃州区金泉南路与龙腾路十字交叉路西口10米左右处倒卧路边,身下及身边有血迹,被好心的群众报警,120医务人员确定我丈夫已经死亡,经警察初步查证,遭遇交通事故。交警大队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询信息,很快确定了肇事车辆以及车主,凌晨5时许,办案人员将车主、肇事驾驶人吴某某从睡梦中抓获。通过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和对涉案人员及证人的询问调查以及印证,吴某某酒后驾驶FS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肃州区金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与龙腾路十字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十字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将醉酒后躺卧在该路段的被害人我丈夫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后吴某某驾车逃逸。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等官方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我丈夫系头部遭受移动性钝性外力撞击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吴某某罪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且肇事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7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我丈夫无责任。
该案件由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1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发现场视频不能直接证明车辆碾压事实,证据薄弱、量少、证据质差。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我顿感晴天霹雳、天旋地转,我的丈夫出事到今天,已将近一年的时日,我寄厚望于法院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没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
李玉君今年46岁,正值壮年,与我结婚18年,婚后育有两子,均未成年。他是倒插门女婿,是家里的顶梁柱。我的母亲61岁,他的母亲75岁,两位老人均患有哮喘、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我也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两个孩子分别读高中、初中,补课、资料等开销巨大。岂不知祸从天降,我丈夫在此次车祸中丧生,原本紧巴巴的日子越发捉襟见肘,对于这个家来说直接是天塌地陷。
本案我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向法院申请上诉,逝者已逝,我恳请希望通过此平台寻找案发当时现场目击证人,征集现场照片和视频,以及其它有价值的线索。凡提供的视频资料或其他线索有助于还原该事故发生原因的,我定给予线索提供者重金酬谢!!!
联系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87937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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