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公(果)行罚决字【2013】1号” 疑点分析:
(一)决定书中有这样一句话“田德云所种大田玉米影响该队所种的制种玉米纯度” : 农民依法在自家承包地种植农作物是法侓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农民有权选择所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品种。种子公司进行玉米制种,依照相关法侓与行业规定必须与农户达成协议建立隔离区与制种区,在制种区内必须与所有种植玉米农户签订制种合同,如果有未达成协议,并未签订制种合同者,种子公司就必须重新建立隔离区,否则强行进行玉米制种,将来造成制种玉米纯度不够给其他农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种子公司和放制种人负责。大莫公司在果园乡丁家闸村二组进行玉米制种,在预建的制种区域内没有和本组农户田某达成制种协议,也没有签订制种合同,也未重新建立隔离区的情况下,强行进行玉米制种,将来由此所造成的制种玉米纯度不够给其他农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必须由大莫公司和放制种人高某承担,田某种植大田玉米的行为是合法的,不承担任何责任。说“田某所种大田玉米影响该队所种的制种玉米纯度”是没有任何法侓依据的,而且当地的农民都知道说这
样的话是非常可笑的,竟然出现在了法侓文书上和果园派出所在网上回帖。
(二)“证人陈兴连,杨永成的证言”
试问:此二人的证言是什么?如果是证明“田某种植的大田玉米影响该队所种制种玉米纯度”,前面已经论述过,这样的证言是没有法侓依据的,是不可以采信的。如果是证明“高某与田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私自雇用他人将田某所种1.5亩大田玉米青苗割掉,价值3000元”,试问:此二人是否认识被雇佣的人?如果是这样,此二人是否涉嫌共谋参与此案?
(三)如何证明“高某雇佣他人”?有没有被雇用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吗?
(四)高某已经承认“雇用四人”,为何只写“雇佣他人”?
(五)被高某雇用的四人为何没有受到处罚?
(六)决定书中所说“行为人高建田”跟本案有何关系?
(七)果园所的回帖中所说“公然”作何解释?难道白天是公然,晚上不是公然?白天和晚上如何划分?难道有其他人在现场是公然,没有其他人不是公然?如果是这样,其他人离案发现场有没有距离限制?其他人的年龄有没有规定?有没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比如精神病人,盲人,聋哑人。。。。。。。
请用法侓方法解释“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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