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果园所 于 2013-7-18 11:44 编辑
各位网友:
首先,做为田某案件的主办人,在工作中没有做深做细,没能令受害人田某满意,在此深表歉意.作为处理案件的公安民警,我能理解田某发贴的目的,但我会明确告诉田某,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安机关不会因田某夸大事实不负责任的发贴而不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不会因楼主发贴而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我们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让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一点上我欢迎广大网友监督。
本案是一起治安案件,一是损失金额为3000元;二是行为人不是公然实施而在夜间乘人不备时实施。在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本着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尽可能的挽回受害人损失的原则。
派出所在给田某做工作时,与田某算过一笔帐:
1、田某1.5亩(实际1.426亩)大田玉米,到秋后收入最多3000元,现在如果接受调解收入4000元。
2、地里的青苗现场就卖掉,又是一笔收入。
3、青苗处理了后再种上蔬菜,秋后又是一笔收入。
4、从现在开始,田某不用给大田玉米浇水,施肥,秋后也不用雇人收玉米,脱玉米,这些费用是省下的,也是一笔收入。
5、田某和高某是一个队的人,而且是门对门,如果调解成功了,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积怨,达到邻里和谐。因为怨家已解不以结。
在给田某作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针对大田玉米种在制种区内的危害,也不针对田某行为损害该队大多数人的利益,仅从受害人受损害的层面看问题。作为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我们尊重田某的意愿,调解未成功,告知双方就民事赔偿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处罚。
当然,田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正如田某所说,调解时现场不仅是派出所一方参与,欢迎网友监督。至于田某反映的有人向他说过XX也参与了损毁他家玉米的行为,田某在向派出所反映时已将他在笔录中所说的矛盾给田某当场做了说明(有田某的笔录为证),事后派出所也就田某的反映做了调查(有调查的笔录为证)。
公道自在人心,发贴者也不能仅凭哥们意气,也得注重事实,辩明事非。如果田某对案件的处理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欢迎田某来派出所提出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果园派出所
联系电话:269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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