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在线志愿者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本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酒泉在线志愿者及志愿者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助贫帮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公民基本素质
(二)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登记制度:
从事志愿者服务的人员应当向志愿者服务组织申请登记。
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二)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者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者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者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志愿者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志愿者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者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证件。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志愿者的登记、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产生、组织机构、职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志愿者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者服务计划。
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者服务计划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自筹、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十九条 需要志愿者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志愿者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获得志愿者服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志愿者服务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不能提供志愿者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
提供志愿者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志愿者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志愿者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五章 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
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荣誉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冒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志愿者服务组织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酒泉在线志愿者团队,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酒泉在线志愿者管理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