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在线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酒泉市酒泉在线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条 本团体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团体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三条 酒泉市团委对本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团体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团体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五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公民基本素质;
(二)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
(三)承认和遵守(酒泉在线志愿者服务条例)和本团体章程;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符合从事的志愿者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六)志愿者须为酒泉在线网站注册会员。
第六条 会员加入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加入申请表;
(二) 本团体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志愿者工作协议;
(四) 本团体进行加入后培训后发给志愿者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团体;
(二) 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
(四) 请求本团体帮助解决在志愿者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团体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服务。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 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团体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 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团体报告工作;
(八) 宣传本团体的宗旨,维护本团体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团体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及标志,本团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志愿者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及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品行不端有损团体形象者,经管理层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
志愿者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经管理层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团体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管理层,管理层是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管理层的职权是:
(一) 执行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团体的队长;
(三) 决定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
(四) 向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本团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 志愿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团体重大事务;
(七) 决定本团体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 决定本团体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队管理团队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连选,当选团队成员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团队成员。罢免、增补团队成员应当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备案。
第二十条 担任本队队长、副队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本团体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工作突出;
(三) 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
(七)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为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及资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资产。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 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 志愿者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 志愿者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有监督委员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七章 会徽与会旗
第二十八条 待定。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团体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1日志愿者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