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产权证,就因为房子让一个亲戚借住了十几年,现在就说房子是他的了,法院就说是让我们自己出钱在盖一个,这是什么逻辑?说是这个案子判决有难度?就因为一个不知道怎么来的欠据,就说房子是他的了,就算是欠据,也要按照民法典,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来办案,原告当庭提出来,法官却说不能按照法律来判,我就想知道如果这都不能用相关法律条文来判的话,那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是谁的嗓门大就判给谁胜诉么?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不管用?法律条文不管用?那什么管用?法院判案就这样走过场?开庭的时候,被告前言不搭后语,欠据内容也能如实陈述,也提不出丝毫的证据,我们看在是亲戚的面子上说是可以接受调解,但是法院不给调解,说是没办法调解,那如果这样,我们起诉到法院的意义在哪里?????法院就是只收钱,走走过场就这么算了?我们民众的信任就换来的是这样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