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骑脚踏电动车,大概十几码的速度,经过民意街十字路口,一辆出租车急速而来,直接撞上我的电动车,致使我本人受伤,身上多处肿青,疼痛难以,电动车被撞的稀碎,轱辘都被撞弯了。
交警是这样判决的:第三大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遣露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赵雅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露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交警判定:出租车和我同等责任。
我有以下疑问,请相关部门给予合理、公平、公正的解释说明:
1、该路口,有明令限速20的交通标志,给我判责的女交警却说:该路口没有测速的设备。难道限速标志是摆设吗?这判决是根据哪条法规规定的?
2、该路口没有交通指示灯,当时也没有交警指挥,难道路口连监控都没有吗?交警就是这么判责的吗?
3、出租车车速开的飞快,过路口都不减速,现场出租车刹车印那么长,交警看不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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