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水务局 请酒泉市水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看看:临水河桥闇门坝水渠首闸河道两边采砂建立拌合站是否违反《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是否得到你单位的批准审批 ?
尊敬的酒泉市水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你们好!
请你们有时间乘车到老酒金路(S214线闇门村)临水河桥
这边看看, 这里有企业在临水河的河道边上进行采砂,并建立拌合站,目前每天都在进行不间断施工作业中。
不知道有没有得到贵单位的审批和批准,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违反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①《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②《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④第二十九条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含大通河)、渭河(含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除湟水(含大通河)、渭河(含泾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嘉陵江、白龙江、西汉水、黑河、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四)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跨市(州)的同一线性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该项目部及采沙场建立在河道旁,是否得到贵单位的审批)
期待贵单位进行实地了解,并给于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