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在线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提出有关供暖相关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2020年7月17日四届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热用户确需停止集中供热,但又未采取天然气壁挂炉等方式满足住宅内采暖需要的,应在采暖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采暖期交纳热损费。地暖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交纳热损费,挂片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10%交纳热损费。
最后,因为热具有传导性,在供热过程中存在用热户向停供户传递热能的现象,而不同构造、不同位置、朝向的房屋间传热的量不同,因此导致正常用热户家中温度有所降低,而多散失的这部分热量就得由热源厂消耗更多的燃煤去产生,从而保障其他用暖户家中温度的恒定,但无论热量增加多少,居民交纳热费的标准还是一样的。
希望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其他网民朋友存在供暖问题,请留下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我办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处理。
肃州区供热与燃气管理办公室
2022年08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