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
区域:
(一)城区片区:西至清泉路,东至航天北路-航天南路,北至滨河南路-酒金西路-会丰路,南至兰新高铁线。
(二)高铁片区:西至航天南路,东至茅庵河,南至兰新高铁线,北至祁连路。
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内全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公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七)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天然气管道覆盖的小区、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九)工矿企业及周边50米,危险品仓库、堆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十)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有关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点实行登记监管,提前告知销售商禁放区域和时间;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工作。
(四)街道社区在日常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网格长制在肃州区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动员广大网格员充当一线监督员,共同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和劝阻工作。
四、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投诉举报电话:
区公安分局:110
区应急管理局:285520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肃州分局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肃州区应急管理局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