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您在酒泉在线网站留言反映的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1年12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1〕 111号),明确指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关信息平台等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加快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2022年6月底前出台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确保本统筹地区范围内实施统一政策;2023年1月启动实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为积极探索建立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市医保局于2021年12月下发《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的通知》,目前酒泉市中医医院、酒泉市二院已开展个人账户共济功能试点工作。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1月后,我市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将逐步开通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功能。
感谢您宝贵的留言,欢迎您继续监督和支持医疗保障工作。谢谢!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