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 丧失父母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无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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