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网友: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到,现将您的疑问解答如下:
1.关于热损费
根据《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热用户确需停止集中供热,但又未采取天然气壁挂炉等方式满足住宅内采暖需要的,应在采暖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采暖期交纳热损费。地暖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交纳热损费,挂片热用户按采暖期全额热费的10%交纳热损费。实行计量收费的按计量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入住率
根据《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新接入集中供热系统的民用建筑,用热户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4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用热户未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40%(含40%),开发商补足差额部分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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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昌恒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