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在线的网友:
您好!
针对您提出有关热损费的疑问,现解答如下:
首先,住宅是否收取热损费以及从何时计收热损费,是以您是否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以及什么时候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去界定,而非是以您的入住时间来界定。《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住宅用户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未入住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新接民用建筑是否供暖从而产生热损费问题,也是以单元、楼栋实际用热户是否达到入住率标准,或未达到入住率标准又确需供热而界定的。《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接入集中供热系统的民用建筑,用热户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4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用热户未达到楼栋、单元总户数40%(含40%),开发商补足差额部分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供热。
希望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肃州区供热与燃气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