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建筑区划内设施的归属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
归业主所有;二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共有包括对这部分场所、公用设施和用房本身的所有权和对其地基的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