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11号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二、承租方资格和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1月14日至1月27日17时止。
2.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1月27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第一年租金的一部分,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按期支付。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出租。
6.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等费用由承租方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9.租赁标的在办理移交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0.租赁标的相关的水、电、暖维修、改造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11.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系方式:殷经理 0937-5818625 18109371655
闫经理13893751795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www.gscq.com.cn
踏勘联系人: 牟先生 18293710001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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