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zgp 于 2021-1-11 10:49 编辑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酒泉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供粤港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区102座钢架大棚公开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中东镇官营沟六组居民点南侧供粤港蔬菜标准化示范园区内,启用时间2019年5月,大棚长度27-63米不等,宽度8米。转让标的不含土地使用权,所占土地为农村流转耕地,占地面积116亩。大棚所占区域内的深井、滴管、电力、渠道等田间基础设施为金塔县官营沟六组集体所有。
标的整体现状转让,挂牌价40.334万元,交易保证金13万元。
二、受让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交易价款。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21年1月8日—1月21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携带《现场勘查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 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有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转让标的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移交后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据国家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所占土地为金塔县旭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周边农户的农业耕地和集体土地,占地面积116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及改变现有用地属性,须继续履行转让方与金塔县旭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事项的内容须于《土地流转合同》保持一致,具体为:流转土地面积为116亩;流转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8年12月1日止;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每年每亩460元计算土地流转费,后5年的土地流转费须与发包方重新协商定价;流传费须于每年3月5日前一次性向金塔县旭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其他约定事宜依据《土地流转合同》的项下条款履行。
6.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在《土地流转合同》基础上签订土地流转事宜的补充协议,确保受让方能正常使用流转土地和土地流转期限内后续使用的正常延续。
7.转让标的所在园区内的的深井、滴管、电力、渠道等田间基础设施为金塔县官营沟六组集体所有,生产经营以谁使用,谁维护,谁缴费的原则使用和维护,并按实际使用量交纳相关费用。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协调标的后续经营所涉及的水井灌溉及管道、电路、滴管系统等设施设备的使用事宜,以确保受让方能正常生产经营。
8.转让标的所占流转的土地到期是否延续,须与金塔县旭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商确定。使用期限到期或提前解约的,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并有权自行拆除钢架大棚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后的相关设施设备归受让方所有,并做好场地清理及恢复工作。
9.具体情况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资产交易合同(待签)》等相关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 系 人:殷经理 0937-5818625 18109371655
闫经理 13893751795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gscq.com.cn
踏勘联系人:李先生 15393454345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1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