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者:
自2019年12月27日《嘉峪关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嘉峪关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公示后,28日上午开始,部分不明真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受不法人员煽动,参与了出租汽车停运,妨碍了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第126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现按照《关于征集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公告》(2019年12月17日《嘉峪关日报》第三版),对胁迫、煽动、操纵停运的涉黑涉恶线索,希望大家踊跃举报,举报电话:12328 、6310017、6288813。
同时郑重告知各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不要听信谣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自2019年9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90号)下发前,已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再给8年无偿有期限过渡期的政策没有变。请各相关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立即将车辆驶离擅自集中停置地,拒不执行的,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强制清理。
特此告知。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看见没 你想罢运? 跌你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