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足门将张鹭醉驾被提起公诉登上青年时报、法制网等各大媒体头条。
事发时,当晚近23点,张鹭被天津中山门大队抓了个正着,第二天早上6点,天津交警发布张鹭醉驾的消息,不久又因为某种原因将这条消息删除,但“张鹭醉驾”迅速成了媒体和球迷讨论话题。
9月21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情况通报显示,9月18日22时52分许,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门在河东区六纬路与东兴路交口夜检时,查获张某(男,32岁,天津市人,天津某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1.2mg/100ml),随即组织对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
9月20日上午,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3mg/100ml。
张鹭醉驾还有其戏剧性的一面。
2017年8月15日,球员张修维在天津连撞6车,所幸无人员伤亡。事后张修维被确定醉驾,而事发时,坐在张修维肇事车辆副驾驶位置的就是张鹭! 他也陪张修维接受了警方调查。可谓见证了“张修维醉驾事件”的前前后后,见证了一位希望之星是如何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然而,整整两年后,32岁的张鹭同样在“醉酒”上栽了跟头。
根据公安机关通报,张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但《刑法》中的“醉酒”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呢?这里的关键是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作合乎立法目的的正确理解。
根据立法目的、法律本义及相关法律精神,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酒”,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理解为酒精。对明知物质内含有乙醇酒精并服用的,不管该物质是否属于酒类,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一,从法律解释的视角,运用文法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均能得出上述结论
首先,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文法的角度,显然应当解读为在醉酒状态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服用的物质中含有乙醇并因此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惩处。这里面当然包括行为人饮用白酒、啤酒、黄酒等酒类而处于醉酒状态,大量食用醉蟹等含有乙醇的食物而陷入醉酒状态、服用含有乙醇的药水而处于醉酒状态等情形。
其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危险驾驶罪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两种行为方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的解读,立法者的本意就是通过设置危险驾驶罪,动用刑罚手段治理醉驾,有效预防醉驾的发生,引导民众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根本上扭转醉驾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减少醉驾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危害。而不管醉驾人员所服用的是否酒类,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驾驶的安全性就会受到较大影响,表现为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笨拙,反应迟缓,困倦甚至昏迷,驾车极易发生车祸,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等公共安全。所以,根据立法目的,不管醉驾人员服用的是何物质,只要其对物质内含有酒精有认知,且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也即构成醉驾不以饮用白酒、啤酒等酒类为前提条件。如果不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就违背了立法目的和法律本意。
第二,符合相关司法文件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2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没有限定为酒类,该司法性文件规定的也是血液酒精含量。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及司法文件的用语是酒精,而并没有限定必须是白酒、啤酒等酒类,也即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不管是否服用了酒类。
第三,实现法律功能及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罚具有惩罚和预防双重目的和功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就是要通过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惩戒,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形成文明安全驾驶的良好出行习惯,预防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的发生,由此更好地保护社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实现“醉驾入刑”这一法律功能和刑罚目的,就必须禁止所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违反者予以刑罚惩罚,而不应有服用的必须是白酒、啤酒等酒类等法律之外的不当限制。不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法条所起的实际作用会大打折扣,将无法实现其规制引导社会主体行为的法律功能,而这显然是广大民众、立法者和司法者所不愿看到的。近年来醉驾刑事案件依然多发,醉酒驾驶形势仍然严峻,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尚未完全形成,这更要求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不法行为,发挥刑法功能,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另一方面,有效打击醉酒驾驶司法实践的需要。
2019年9月23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张鹭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的最佳门将,现在成了醉驾门将……
打开张鹭个人社交账号,最近一条还是9月6日生日夜,国足全队为其庆生,里皮还调皮地抹了他一脸奶油。
因为“醉酒”驾车,昨日的欢声笑语,今时的锒铛入狱,不知失去自由的张鹭,此时又是怎样的心绪。
2017年8月15日张修维酒驾的案子张鹭亲历见证过,却没有吸取一点儿经验教训,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运动员,自律都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代价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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