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您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领导批准后可以离职。若单位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建议您向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拔打我们的投诉举报咨询电话0937-2663736,我们的办公地址是肃州区肃北路4号“肃州区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新城区消防支队十字过八车道向西约150米路南),三楼6308案件受理与信访室。
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公地址是肃州区肃北路4号“肃州区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新城区消防支队十字过八车道向西约150米路南),三楼6302室,联系电话0937-2815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