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您的公积金账户若封存达到满六个月可提取,若不满半年重新开户缴纳的,只能办理“转移”手续,即将个人账户及其公积金由原单位转入新单位,不能提取。若您还有疑问,请致电公积金办事大厅详细咨询。
市政务中心公积金服务专区:2851861 、2851805
区政务中心公积金服务专区:5995047、5995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