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tao4090网友您好:
根据您所提出的问题,目前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用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以上的;
(十)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患有25种重大疾病的。
若有疑问:
1、致电:0937-2665730 2665553
2、登录“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s://gjj.jiuq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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