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借条签字要注意!这三者身份不同法律责任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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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发表于 2018-9-4 1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作为担保人,帮哥们从另一个朋友那儿借钱,结果到期了债主还不上钱玩失踪,债务连本带息都落我头上了。”面对法院的判决书,顾某直呼委屈,然而更多的则是为当初缺乏谨慎的担保而后悔。

  顾某与王某是因工作而结识的朋友,而郭某则是顾某多年的好哥们。2017年7月,郭某想要自己创业,却为筹集流动资金而伤脑筋,便找到顾某一起想办法。顾某恰好了解此时王某有一笔钱不着急用,何不介绍其给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顾某的牵线下,三个人在一家餐厅碰头。觥筹交错间,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郭某向王某借款7万元,顾某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

  颇讲义气的顾某毫不犹豫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王某也将随身携带的7万元现金交予郭某。一个月过后,郭某非但没还钱,人也“失踪”了,原告王某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归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偿还欠款。

  “我知道借钱的是郭某,可我跟他又不熟悉,而顾某和他则是老朋友。现在郭某找不到人,所以起诉担保人顾某。”庭审中,被告顾某对原告出示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签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顾某和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顾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人郭某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故被告应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

  另外,借条上借款人郭某承诺逾期不还,愿意承担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担保法”,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广大群众在面临民间借贷甚至任何合同关系中的保证担保时,应当谨慎行事。”

  法官说法:

  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通常认为: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网
qwh622102 发表于 2018-9-4 14: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也遇到了这样的事!出于对他人的信任,帮期办理了三轮摩托车的信用分期贷款6000元,说好由他来每月还分期款!可是办理后便摩托车开的消失,从此不见踪影,分期也不还!现在分期公司找我要钱,不断骚扰和恐吓我及家人朋友!因当时没有留下字据!现在已经影响到我的家庭,恳请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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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区司法局 发表于 2018-9-6 15: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qwh622102 发表于 2018-9-4 14:08
你好,我也遇到了这样的事!出于对他人的信任,帮期办理了三轮摩托车的信用分期贷款6000元,说好由他来每月 ...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咨询,首先为您的遭遇表示同情,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我们建议您:可先行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要求其还款,如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可前往政务大厅肃州区司法局窗口找专业律师咨询寻求帮助,亦或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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