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担保人,帮哥们从另一个朋友那儿借钱,结果到期了债主还不上钱玩失踪,债务连本带息都落我头上了。”面对法院的判决书,顾某直呼委屈,然而更多的则是为当初缺乏谨慎的担保而后悔。
顾某与王某是因工作而结识的朋友,而郭某则是顾某多年的好哥们。2017年7月,郭某想要自己创业,却为筹集流动资金而伤脑筋,便找到顾某一起想办法。顾某恰好了解此时王某有一笔钱不着急用,何不介绍其给老朋友以解燃眉之急。很快,在顾某的牵线下,三个人在一家餐厅碰头。觥筹交错间,郭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郭某向王某借款7万元,顾某承担保证责任,约定借期一个月,如到期不还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
颇讲义气的顾某毫不犹豫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王某也将随身携带的7万元现金交予郭某。一个月过后,郭某非但没还钱,人也“失踪”了,原告王某遂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顾某归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偿还欠款。
“我知道借钱的是郭某,可我跟他又不熟悉,而顾某和他则是老朋友。现在郭某找不到人,所以起诉担保人顾某。”庭审中,被告顾某对原告出示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签名是我本人的,指印也是我的。”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顾某和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顾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人郭某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故被告应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
另外,借条上借款人郭某承诺逾期不还,愿意承担每天本金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担保法”,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所以广大群众在面临民间借贷甚至任何合同关系中的保证担保时,应当谨慎行事。”
法官说法:
一般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通常认为:
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个小小的签名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