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于2018年5月29日租春光家园17号院子的门店,当时房租一个月600元,是以压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的,共计支付2400元,没有写任何合同和收据,房子用了一个月之后就再没有用,本来是考虑房租都付了,到期了再退,房东也是知道我们不租了,在七月中旬,房东就已经在门口贴了门店出租的广告,而且带至少三批人看过房子了,我们也觉得我们既然不租了,广告贴了就贴了吧。做人也没必要那么斤斤计较,在昨天8月29号的时候,我们把东西都搬走,在向房东退押金的时候,房东拒绝退押金,理由是我们组的时间太短了。我们退了他的房子还没有租出去,,我想问问。房东的做法对吗?我觉得押金的定义是如果在租房期间,房屋财产破坏了,可以拒绝退还押金,可是房子好好的,应该没有理由不退还押金吧,如果房东坚决不退押金的话,我可不可在墙上喷点漆,也算是损坏财产了,押金我也不要了。不是我做事极端,只是觉得人不欺我,我不欺人。但我也不是软弱怕事的人,大家还是什么办法,帮我出出主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