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宝马车案疯圈了。
江苏昆山一辆宝马车强占非机动车道,让电瓶车让道,本来是件鸡毛蒜皮的小事,谁想却因为一时之怒,成了命案。宝马车司机与电动车男发生口角后,宝马车中一位纹身哥突然下车,对电动车男一顿拳打脚踢,之后仍未消气,又到车中抽出砍刀欲砍电瓶车车主。纹身哥江湖号称龙哥,纹龙身,乍看还以为武功高强,但谁也未料到,不知何故纹身哥刀法却不精练,挥来使去,居然刀脱手了!!!说时迟那时快,电动车男捡到砍刀,如同得了神器一般,一刀、两刀的砍向纹身哥,剧情出现大反转,身强力壮的纹身哥却game over了。
事件一出,迅速发酵,网友讨论留言炸开了锅。当然,电动车男获得了网友的绝大多数支持。认为纹身哥手持长刀砍人,电动车男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无罪!这让笔者想起了山东辱母案,当那些社会之流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自己的母亲,作为儿子的于欢终于忍不住出手反击了,社会舆论均是支持正当防卫,无罪!但最后法院判决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于欢的犯罪的情节、动机等因素,给予其从宽的刑事处罚。可以说该案的判决结果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本案纹身哥被砍致死,电动车男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何?且听笔者慢慢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是指违背法律的侵袭和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又包括侵犯财产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段时期。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进行防卫,否则即是防卫不适时。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对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在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场合,共同侵害具有整体性,可对每一个共同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定性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正”的性质和前提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定量条件,确定了正当防卫“当”的要求和合理限度,不符合该条件的虽然仍有防卫性质,但不是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行为具有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只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没有合理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后果,从而转化为有害于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动车男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性,但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1、电动车男的砍人行为具有防卫性。
本案宝马车实线变道,想转到非机动车道,但电动车男拒不让道后,双方发生争执。宝马车内的纹身哥在殴打电动车男后,觉得不过瘾,又拿出砍刀,向电动车男砍去。可能纹身哥酒真的喝多了,手法也不如朋友圈发的那般厉害了,未曾想电动车男不仅成功躲开砍刀,砍刀竟然还脱离手中,被电动车男捡个漏,果断用砍刀反击。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电动车男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性质。
2、电动车男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中,虽然纹身哥实施拳打脚踢、挥刀砍人的人身侵害行为,但电动车男并未受伤,从视频看,在其捡到砍刀后,反败为胜,将纹身哥砍伤,纹身哥已经捂着肚子,往回跑。这时候,笔者认为纹身哥已经停止了继续实施严重危及电动车男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也许电动车男真被惹怒了,导致其丧失了理智,挥刀不断的砍向纹身哥,直至其死亡,明显不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3、电动车男的砍人致死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客观和主观前提条件下,防卫反击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过当结果。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
本案中,纹身哥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他人并未参与动手。纹身哥挥刀的行为,是吓唬电动车男还是想砍伤或砍死电动车男,笔者无法确认。但这个点目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电动车男在反败为胜后,纹身哥已经受伤,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虽然视频看不清电动车男砍的是不是致命部位,但却看到砍了很多刀,步步紧逼,直至纹身哥死亡。
当然,笔者目前尚不可知电动车男的供述,但就客观情况而言,笔者认为,电动车男防卫行为明显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造成他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是毫无疑问的。
本案纹身哥作为被害方具有严重过错,其先拳打脚踢、后拿刀砍人等违法行为,导致电动车男实施防卫行为时难免带有恐惧、愤怒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防卫权益的性质、防卫方法、防卫强度、防卫起因、损害后果、过当程度、所处环境等情节,在刑罚裁量上应对电动车男减轻免除。但无论纹身哥是否涉黑,是否劣迹斑斑,法律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尊重事实、注重证据的!只有这样才能公平正义,有益于世道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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