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三点多去国税局门口旁边那里的打字复印店去开个发票,电动车停在门口(之前去也停门口)。结果取了个发票出来也就两分钟的事吧,电动车没了!我一问店里的老板说是推过去了,我赶紧走周围找没找到。回过头来我看见保安大叔了,就问他看见没有,保安大叔面无表情的说:没看见!我又去找了一圈子,仍然没有找到,难道是丢了?!我又去问老板娘,老板娘说你就去问保安去,示意我就是保安推走的。然后我再次满脸堆笑的带着乞求又去问保安大叔,保安大叔给我训了个话,你没看见这不能停电动车吗?我堆着笑说,之前来也停,今天来因为下雨想的取上就走了,着急没看见不能停电动车的标示,下不为例!保安大叔终于告诉我,电动车被他推到了南面百米远的地方,我找咋了才算是找见了。我不按要求停放电动车是我的不对,但是保安大叔是不是应该先告诉我一下,让我自己推走,而不是自己推过去,藏起来,(感觉明显带着故意组做人的意思)我可以接受不按规定停电动车的处罚,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不太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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