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请您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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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公积金 发表于 2018-6-4 21: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泉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请您提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相关单位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1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电话:2661653
邮   箱:841518452@qq.com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8日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相关单位诚信意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酒泉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酒泉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以及《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酒泉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监督、惩戒教育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负责本市(含区、县)范围内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初审和申报,市中心法规稽核科、业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等部门负责审定、统计汇总、发布、及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纠正,期限届满拒不整改、纠正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为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六条 “黑名单”认定采用申报审定的方式,基本程序为:
  (一)信息采集。分中心按职责,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核查认定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告知。分中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申报审定。分中心发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向市中心法规稽核科申报,并提交《失信“黑名单”申报申定表》和相关材料(附件1)。中心法规稽核科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对失信“黑名单”进行审核,并讨论审定。
  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由市中心领导、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法规稽核科、业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相关分中心负责人组成。
  (四)信息公布。经中心审定为失信“黑名单”的,由中心在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失信“黑名单”公布的信息事项有:单位名称(包括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公布期限等。
  第七条 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布期限届满或失信人员已经纠正、完成整改的,经中心信用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在原公布途径移出相应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九条 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可视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监管措施:
  (一)取消职工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二)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三)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应当进行严格重点审查;
       (四)失信“黑名单”报送至酒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酒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与相关部门建立实现“黑名单”通报、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其予以依法限制。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生有你yh 发表于 2018-6-5 00: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老百姓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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