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了”交通事故与“公了”的不同之处
1、对现场的处理不同。“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让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对赔偿的处理不同。“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是否处罚违法行为不同。“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现争议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
人们通常指的“公了”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确定肇事各方承担的损失数额。这种情况的利处是:交警会以国家部门的身份固定交通事故发生的证据,并且以专家的身份对肇事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提出专家意见。
这种情况下,很有利于双方向保险公司审理理赔,也很有利于将来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官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此种解决方式的弊端是:交警出警后需要长时间扣押车辆,并且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也较长,不利于肇事各方以较低的成本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较小的交通事故来说处理成本过高。
如果是损害后果较小的交通事故,肇事方可以首先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及车辆进行拍照,并且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让保险公司进行划分责任、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在肇事各方之间及肇事各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后,肇事各方就可以修车,等待保险公司理赔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部分,肇事各方按照达成的协议处理。
这种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比公了要快,并且处理效果也非常好。但是,这种处理方式,首先需要跟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进行保险理赔。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地,需要首先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咨询一下,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影响保险理赔,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要注意,进行现场勘查的保险公司不是投保的保险公司,他们的任务只是进行现场勘查,不是负责具体的理赔事宜,具体的理赔事宜需要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办理,防止发生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只能去法院起诉的情况出现,这样又增加了肇事各方处理交通事故的成本。
即便是报警,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各方也可以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也就是所说的“私了”,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肇事各方协商解决交通事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不影响保险理赔,不影响准确确定肇事各方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是比较好的交通事故解决方式,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对保险理赔或者肇事各方责任的确定有影响,应当报警,让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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