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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国家制度,具有互助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只有购买住房,才能使用,退休后,一次性退还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按照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用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2年以上(含2年)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患有25种重大疾病的;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还贷的可提取)。
(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五)不在《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或责令申请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同时取消该申请人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不良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二、对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为申请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为申请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伪造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