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善意提醒您一下:
也希望看到的广大商家门都关注一下“解释权”,,,,引以为戒,
{:smile:} 不然一不小心弄巧成拙了,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内容摘自网络:
最终解释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涵盖多比较复杂概念,包括司法,学术,行政的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最终解释条款,作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合同中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无效。
如(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公平的原则,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但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第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权对此做法进行行政处罚;”等规定,这个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商场所有”既没有法律保障还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常见于商家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宣传单、体验券、店堂告示等,旨在当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与商家产生分歧的时候,商家对漏洞或争议内容具有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实际上,这句话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触犯了法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都对该行为明令禁止,违反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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