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您好,看到您在帖子中反映的情况,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杨永春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承揽的工程不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理由与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因此,建议您通过司法调解或其他法律援助途径进行维权。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电话是2663682,办公地址是新城区酒泉消防支队十字过八车道向西约150米路南(肃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6310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