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一点意见
尊敬的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机关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种行为合情合理,畅通民意,改善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应当受到人民群众称赞。本业委会在详细阅读该办法及附件后,对大部分内容深表赞同,有几点意见诚恳提出,希望贵单位考虑采纳。
一、酒泉城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所制定标准基本合理,略有不足。以收费标准内影响最大、涉及最广的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收取小型汽车停放分类,每月为200元(未购买车位),总计每年费用为2400元,还包含卫生等服务费用。 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公布的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69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539.2元/年,故该项支出约占我市居民每年的消费支出的12.3%,与居民其他经常性必要支出(指吃穿住)相比较,应当处于略高位置。考虑到购置小型汽车满足家庭交通需要与生活质量提高直接相关,这个标准尚可以接受。不足之处:1、未考虑营运车辆占位停放的标准。营运车辆作为经营工具,其主要目的是在生产活动中盈利,具有增值属性。目前所制定的标准应当主要针对居民生活核定,营运车辆占用此类车位停放应另行规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2、未将人防工程车位独立制定标准。人防工程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然后将之改造成地下停车位。该类车位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属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由上述规定可见,开发商在开发人防工程车位时已经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优惠,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且现在改建为车位的主要原因是为人民生活服务,故人防工程车位不应当按照社会普通所有权益车位收费,应当适当降低标准。
二、《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明确和体现业主的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规定明确了业主在小区规划范围内,对车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权。在同等条件下,小区规划和共有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使用需要。该优先权利应当在《机动车服务办法》的规定中予以体现,或者在收费标准中区别对待。小区地下停车位虽然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但建设地下车库尤其是地上部分对于小区公用面积的占用是显而易见的,小区全体业主权益被妨害的同时,应当以其他方式进行补益。
三、《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动车服务办法)内容有缺失,对管理机构及执行办法过于宽泛。该办法仅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工作,未能明确如有停车服务管理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实行应当如何管理和处罚,也未明确处罚措施与机关。而在实际生活中,停车位管理者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没有对应处罚措施处理而变得软弱无力,老百姓欲寻求解决途径而不能。作为普通老百姓,在价格部门改制纳入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连个投诉渠道都找不到,价格部门也缺乏对应的执行机构去处理。本小区业主曾反映称,反映到价格投诉热线,接线人员反馈说“对方不配合调查,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是市场协商机制”。但实际上小区房产公司以其优势地位,一意孤行,根本不与广大业主协商,地下车位宁可闲置,也只卖不租,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小区两侧车辆乱停乱放、门口交通事故频发的严重后果,最后价格部门却无力处理。
建议:增加处罚处理措施条款,针对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措施,由具体部门负责监督并公示联系方式。
为充分说明停车收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特将本小区2017年3月3日上报肃州区发改局的《申请》附上。世纪明珠嘉园B区自开售以来,因为停车问题多次引发群众信访上访、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时至今日北门西门两侧仍旧是交通拥塞事故频发的地段。业委会曾经依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发改规范[2016]5号文件规定,上书肃州区政府发改局,但一直未见回音。恰逢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停车服务收费办法征求意见之际,希望以本小区为范例,彻底解决这一民生问题,杜绝交通安全隐患。
以上意见,敬请贵单位采纳为盼。
酒泉世纪明珠嘉园B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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