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花影:
您好。我局在酒泉在线上看到您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反映,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85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2007年前在农垦缴纳养老保险费,2008年至2014年8月在酒泉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2014年9月至2017年底在嘉峪关市人社局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一个参保地为嘉峪关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您应该在嘉峪关市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酒泉市社会保险局
2018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