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民:
现就楼主发帖所反映银达派出所受理的相关案件情况进行说明:
2017年10月3日08时21分许,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银达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肃州区银达镇两山口村1组路口处,有人打架。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银达派出所值班领导带领当日值班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经了解:2017年10月3日08时许,在酒泉市肃州区银达镇原两山口村3组向东1公里处路段上,肃州区银达镇原两山口3组村民王某某父子三人与正在该处修路的杨某某、常某某、贺某某因过路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致贺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王家小儿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了解现场情况后,出警民警现场进行调解未果后,于当日立治安案件查处。立案后,银达派出所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通过调查查明:2017年10月3日08时许,肃州区银达镇原两山口村3组村民王某某父子三人分别开车从原两山口村3组到银达镇杨洪村装洋葱,因该路段没有设置施工警示牌,致使在车辆行驶到原两山口村3组向东1公里处的路段,有施工队在该处施工,致使车辆无法向前通行,因该处路段狭窄,路面两边有施工放线桩,车辆无法调头,王某某遂拔掉了施工方在施工路边的一个放线桩,调转车头准备绕行,因此与施工方的工人贺某某发生了争执并对贺某某殴打,施工方常某某上前挡架时亦被父子三人殴打,后杨某某用拳头将王家小儿子王某某左耳部打伤,父子三人又对杨某某殴打。杨某某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头部、腰部、左下肢);2、右小指挫裂伤,花费849.76元。贺某某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花费266.71元。常某某经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并软组织损伤;2、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右腰部、右手),花费480.68元。王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诊断证明。双方经医疗机构诊断后,都没有住院治疗。在案件调查初始阶段,打架双方都不承认自己动手打人的行为,民警通过外围调查入手,同时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在大量证据面前,王锡明父子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人的行为,但是到目前为止,杨春苗拒不承认自己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12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肃州区银达镇明沙窝村书记肖某某作见证,调解过程中,杨某某提出要求王某某父子三人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9000元)、衣服损坏费共计壹万叁仟捌佰元;常某某提出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贰仟一百元;贺某某提出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壹千零伍拾元。王某某父子三人同意赔偿对方因此花费的医药费及部分误工费,对其它费用不同意,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不成功。调解后,主持调解民警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杨某某、贺某某拒绝签字离开。调解结束后,民警对双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杨某某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依法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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