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计生政策
全面两孩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象是双方或一方户籍和住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未生育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1.生育登记服务对象:①准备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②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再婚夫妻准备生育的。
2.生育登记服务办理程序:①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须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卫生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但未经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及时补办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3.提供的证件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登记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夫妻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一、再生育审批制度
1.再生育申请审批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①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②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③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2.再生育申请审批办理程序:①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免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③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报市(州)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核批准。3.提供的证件材料:夫妻办理再生育申请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1张。
二、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
2016年1月1日全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16周岁前,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2016年1月1日以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夫妇由所在村委会填《独生子女审批表》两份,上交至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发放,随到随办。
提供资料:夫妻双方照片3张,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保健服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