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37号)文件规定, 1、多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可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及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 2、高层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1元,可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及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 3、同一住宅区域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分别在同一小区相应住宅收费标准的基准上多层加收100%和200%,高层加收25%和50%。 4、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电子监控及共用照明电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5、地下室以实际用途区分,物业服务费按多层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计收。 6、高层住宅不设电梯的参照多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多层住宅设电梯的参照高层住宅确定收费标准。 7、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电子监控及共用照明电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8、地下室以实际用途区分,物业服务费按多层物业服务费的70%计收。 9、业主自有车库物业服务费按多层住宅相应基准价的50%计收。 二、停车费 1、棚内停放自行车每辆每次0.20元,过夜(超过24点,下同)0.3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5.00元; 2、棚内停放机动自行车每辆每次0.40元,过夜0.60元,全月停放每辆15.00元; 3、棚内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次0.60元,过夜每辆1.00元,全月停放每辆25.00元; 4、汽车在地下停车场停放,半小时以内不收取费用,半小时以上,小型汽车每次3.00元, 过夜6.00元,全月停放150元;两吨以上货运汽车每次停放4.00元,过夜7.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80.00元。 5、对跨昼夜停车的车辆,只能收取过夜停车费,不得再加收白天停车费。 三、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物业小区可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水收取0.10元。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收费标准为:管辖用户在1000户及以下的每千瓦时收取0.05元;1001户至3000户的每千瓦时收取0.04元;3001户及以上的每千瓦时收取0.03元。 2015年2月,根据《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酒发改商价〔2015〕36号)精神,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和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管理办法及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价格放开后,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价目公示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收费。 如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你也可以拨打12358电话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