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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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耳朵 发表于 2017-2-15 1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15719372375 发表于 2017-2-15 15:29:07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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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祁连 发表于 2017-2-15 20:53:57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啥用都不起,家住南关的我早上出门去吃糊锅(南关红绿灯向西100米)宋记糊锅,吃完付钱,大小碗都长1块,找谁去说。糊锅还那么难吃,直接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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