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
兰州中院 发布于2014年4月29日 12:21
(十八)杨林收受贾光明贿赂部分的证据
1、杨林的供述(侦查2卷第128-131页): 2011年至2012年间,我为贾光明在光明御园住宅小区图纸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贾光明人民币32万元。
2、证人证言:
(1)贾光明的证言(侦查12卷第67-80页):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林打电话说:“我兰州的房子要交钱呢,钱不足,给我弄上些” 。我给他准备了30万元,这是杨林向我要钱,我送给他的。
2012年7、8月份,我公司修建住宅小区,我两次上报的设计方案都没有通过,我想杨林看过的图纸能很快通过,于是将2万元钱给了杨林。
(2)刘燕玲(酒泉市光明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卷四113-114):2011年6月份的一天,我按照贾光明的安排,从收取的南方商贸城租金中拿出30万元在他办公室交给他。
3、书证(刑事侦查卷第二十八卷第72—143页,共6份书证):
(1)酒泉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划条件通知书;(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西峰寺村村民集中安置小区联合开发修建协议;(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上述六份书证可以证实2012年8月15日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西峰寺村委会与酒泉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酒泉市肃州区西峰乡西峰寺村村民集中安置小区联合开发修建协议》,酒泉市城乡规划局于2013年6月4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修建酒泉市光明御园住宅小区。2013年5月27日酒泉市城乡规划局下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同意酒泉市光明御园住宅小区的设计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