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计委、 财政部2001年4月16日发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要求严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在此文附件中的“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明确列举取消包括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相关的费用,即水电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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