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后勤领导胡作非为
一、酒泉市职业技术学院超出合同约定进行违规扣款,以收取“运营保障费”的名义,侵占我方正常经营所得。
我方于2022 年9月23日与被检举人签订了酒泉职业学院学生餐厅服务协议,约定“我方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取得被检举人处位于玉兰苑餐厅二楼档口"的经营权,并约定:我方在协议签订前一次性向被检举人缴纳10万元作为协议期内全额食品安全保障金,除此之外被检举人不得以其他理由向我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我方在该档口为学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被检举人在2022年12月末突以“档口运营需另缴运营保障费"为由,在未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划扣了我方35000元人民币的上述费用,嗣后,被检举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在次年度(2023学年)陆续扣除了我方1.2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方与被检举人签订的合同,被检举人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划扣上述共计4.7万元“运营保障费”。其突破双方合同约定,划扣我方正常经营所得的行为,违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履行合同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且在被检举人食堂进行招标时,被检举人处后勤部明确表示经营过程中被检举人不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我方收取除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故我方认为被检举人扣除该笔4.7万元的“运营保障费”行为系对我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反,亦有悖现行法律。综上,我方要求被检举人后勤处应悉数退还我方被非法扣除的“四万七千元"运营保障费"。
二、被检举人通过“垄断”方式,强制要求我方购置指定售饭卡机,损害我方经营权益。
食堂服务协议签订后,被检举人强制性要求我方按其指定购置售饭卡机,并以高于市场价值2000余元的价格(购置10台,每台售价2850元)要求我方必须购买,对此,我方认为被检举人的该行为显属“垄断”,严重干扰了校园食堂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我方自主经营的合法权益。此外,被检举人处其余两处食堂的售饭卡机器均为免费提供,我方认为被检举人的上述区别对待行为,非常恶劣,故我方要求被检举人做出合理解释,并对我方进行补偿。
二、我方经营期间,被检举人多次要求我方对领导进行接待,但在接待
后对于接待费用分文不予报销,长期进行拖欠。
我方经营食堂期间,按被检举人要求接待学校领导共计六次。我方在接待过程中,为了对学校领导表示尊敬,每次都提供了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然而令我方困惑的是,上述这六次的接待中,被检举人从未对我方费用进行报销。对此我方认为虽然我方作为被检举人的下属服务商,理应为学校领导提供最好的服务,但这并不意味我方要对被检举人提供免费服务。此外,我方认为被检举人作为一所学校,虽有时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但是这不应该是正常经营的我方应有负担。
再次,我方作为一家民间企业,本质上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取得正常经营收入,保障我方生存,故我方认为被检举人要求我方垫付“招待“费用的行为,增高了我方经营成本,有悖国家"廉政“理念,因此,我们要求学校后勤处立即结算所有未结的账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食堂服务期临期前,被检举人强制要求我方按其所限时间进行搬迁
并要求交接,有损我合法权益并对我方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此外,该校食堂重新招标后,其中标服务商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望贵委予以查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我方食堂服务期快届满前,被检举人对外进行招标,令人诧异的是,被检举人的公然对外招标是在没有处理完毕我方与其解除合作条约的事宜的前提下,其在招标后,采取了一系列极其恶劣且不合理的方式,胁迫我方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特定时间内进行退场并清空我方设施、搬离食堂。如限期未搬离,将对我方食堂设施进行强制清退及拆除。被检举人的上述蛮横无礼,极其霸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权益。
我方认为,正常情况下,新进公司与退场公司之间的交接过程应该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转让费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交接搬离。而非像“黑社会组织“欺压弱势群体一样,通过威胁财产安全的手段胁迫我方搬离。被检举人的该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方与新进公司关于转让费用等重要事项的协商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对我们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故我方强烈要求纪检部门彻查被检举人,纠正被检举人的前述行径,对我方进行公开道歉,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此外,我方需要另行指出如下事实:一、被检举人在高校食堂对外招标过程中,并未遵守”公开招标,透明招标“理念,二、被检举人招标的新进外地公司在中标后,公然对外进行分包,完全违反了“高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之规定。上述被检举人及新进公司的行为,完全损害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及对应实施细则,显属违法悖理之举,望贵委在接到举报后,对此方面一并进行调查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 被检举人在我方经营过程中,强制要求我方从其指定的商户购买高
价蔬菜,增高我方经营成本,致使学生的食品成本直线上升。
我方经营过程中,被检举人从始至终强制要求我方在储备货物时,从其指定的商户购买高价原辅材料。被检举人的该行为不但增高了我方经营成本,还致使学生的食品成本直线上升且食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在被检举人的指导经营下,被检举人处学生常常要支付高昂费用解决一日三餐,违背了被检举人倡导的“学生食堂服务学生,食品价格要低于市价以普惠学生“的口号,直接损害了就读学生的权益,更是对我方响应国家政策,保障学生食品安全,为学生提供实惠价格的新鲜饭菜的经营理念的践踏。对此,我方深感愤慨并请求贵委对被检举人的食堂进行彻查!
综合所述,被检举人的行为,对我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就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望贵委秉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对我方检举之事宜做出调查,并被检举人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