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探讨一下,供暖公司收取的“热损费”合理吗??
酒泉市从12020年9月开始,凡是要求冬季供暖期间要求报停暖的居民,每户按当年供热费用的20%收取报停费。两年了还是这政策,供热企业的依据是《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笫三十八条,说是由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通过的。既然尊循这议案,那么2020年9月开始执行时,机关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所属门店都在征收报停费范围之內,为啥有些单位不愿意缴,闹意见后,这些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所属门店统统免除在缴费范围之外,而仅仅只收取居民的报停费?既然是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议案,为啥又变动了?且仅仅变动的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门店的报停费?居民的原封不动还得缴,这理顺吗?百思不得其解!!